1、兩臺或多臺起重機聯合工作時,起吊重量輪胎式不得超過兩臺起重機允許起重量之和的75%、履帶式不得超過兩臺起重機允許起重量之和的70%,每臺起重機的負荷不得大于該機允許重量的80%。
2、起重物不得長時間懸在空中,起吊物吊在空中時,駕駛員不得離開駕駛室。
3、起升和降下重物時,速度應均勻、平穩,保持機身的穩定,防止重心傾斜,嚴禁起吊的重物自由下落。
4、從卷筒上放出鋼絲繩時,至少要留有5圈,不得放盡。
5、起吊易燃、易爆危險品應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,無安全措施不得隨意起吊。
6、配備必要的滅火器,駕駛室內不得存放易燃品。雨天作業,制動帶淋雨打滑時,應停止作業。
7、工作中不準進行任何維修保養工作。
8、夜間工作歐式起重機需有良好的照明。
9、工作完畢,應將機車停放在堅固的地面上,吊鉤收起,各部制動器剎牢,操縱桿放到空擋位置。
10、履帶式起重機長途轉移工作場地(1km以上)時,必須用平板車拖運;短途轉移(1km以內)時,臂桿應降到20-30°,并將吊鉤收起。